離婚案例
妻丟娘家30年 他的錯不准離婚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市報導】 2009.01.22
台南縣曾姓男子婚後拈花惹草,造成妻子精神分裂,他將妻子送回娘家,還不准妻子探視兒子。去年曾姓男子訴請離婚,台南地院判准,但台南高分院以婚姻破裂是曾姓男子造成,改判不准離婚。
「卅年來,丈夫不准我接近兒子,兒子還小時,我只能躲在學校門口,偷偷看著放學路隊中的兒子。兒子結婚,丈夫沒通知我,直到他訴請離婚,我才知道兒子已結婚了,這種為人母所受的煎熬,是難以抹滅的。」李姓婦人向法官敘述她這些年來所受的苦時,不禁掉淚。
曾姓男子與妻子結婚卅二年,去年他以妻子婚後不安於室,長子出生八個月就拋夫棄子離家出走,卅年來音訊全無,訴請離婚。一審法官以兩人分居長達卅一年,夫妻應共同負起婚姻失和的責任,判准離婚。
妻子不服,向台南高分院上訴。李姓婦人指出,丈夫婚後在外交女友,對她百般奚落,還曾施暴,她因不堪精神虐待致罹患精神分裂症,丈夫不但不將她送醫,還將她送回娘家,雖然雙方住在同一個鄉鎮,丈夫對她卻從未聞問,也未提供生活費。
李姓婦人強調,是丈夫遺棄他,才造成婚姻破裂。由於丈夫在外生下兩女,他為了和外遇對象結婚才訴請和她離婚。
台南高分院法官不客氣地指原審法官未查雙方關係破裂,是曾姓男子遺棄妻子造成。縱使夫妻倆長期分居,也是被動接受被棄置在娘家所致,不能歸責於李女。
判決書指李女實在禁不起丈夫再興訟折磨,原審法官判准離婚,於法不合,改判不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