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例

妻忙沒「性」趣 「3年5次郎」要離婚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市報導】 2008.12.03

一對上班族年輕夫妻,結婚三年只「相好」了五次,丈夫不願意繼續當「三年五次郎」,向高雄地院訴請離婚獲准。

高雄市陳姓男子向法官說,夫妻婚前原本恩愛,婚後妻子卻一改溫和性格,只要稍不順她的意,就對他大聲喝斥。

更讓他難過的是,兩人住同個屋簷下,沒有子女干擾,但性生活卻單調無趣,「三年來沒有超過五次」,妻子對他的關懷也日趨冷淡,愛理不理。

陳姓男子還抱怨,買了新房子後,妻子都不整理,房間裡充斥雜物,「對我的心理產生極大壓力,無法正常生活」。他並出示廿多張家居照片,證明不是無的放矢。

他又說,妻子坐擁高薪,卻不幫忙支付家庭開銷,還要求他每月給她一萬五千至二萬元當零用錢,「絲毫不會為我和這個家設想」。

陳姓男子的妻子則辯解,她工作回家都累癱了,難免「性」趣缺缺,況且丈夫婚後派駐國外長達一年半,少有性生活不是沒有原因。至於家裡沒常整理是事實,但家務事本應由夫妻共同負責,何況有些雜物是丈夫亂丟的;她否認要求丈夫每月給她零用錢。

法官認為,兩造因家居環境凌亂且均不願整理,已造成起居生活的不適與壓力;兩人少有性生活,又不思改善,已影響原告對婚姻生活的期待;兩人之前曾提起離婚訴訟又撤回,再度訴離,可見雙方已無力改善關係,女方也不堅持繼續共同生活,因而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