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

夫妻離婚,如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協議離婚時,如果原先夫妻沒有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那麼就是適用聯合財產制,離婚是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原因之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裏要注意二點,一是限婚後增加的財產才必須列入分配,婚前的不必,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必列入分配。所以,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要平分。

另外,夫若答應將其名下財產歸給妻子,一勞永逸的方法是妻找有經驗的代書和律師,於簽訂離婚書時,一方面備妥過戶所需相關資料,交給律師代為保管,一方面完成離婚協議書內容,於雙方當事人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由妻向律師領取財產過戶之文件交代書辦理過戶手續。但雙方若未對財產達成任何協議;或是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名下另有財產,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是規定請求分配一半的權利必須在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起兩年內,並且從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一定要行使,也就是說,離婚後超過五年,就不能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了。例如:太太在離婚四年後才表示「我剛剛知道我前夫有一筆財產,我要分一半」,原本她應有兩年的時間可以行使,但是因為距她離婚滿五年只剩一年,所以她必須要在一年內行使-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否則五年一滿,就不能再請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