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
儘管現在台灣婦女可以爭取到贍養費的不多,但在法律上,沒有工作與經濟能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贍養費。
在協議離婚上,贍養費多寡就看彼此的決定,而在法院上的裁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又因為離婚使生活陷入經濟困頓,則男方需要每個月付出生活開銷約 2 萬元給女方, 1 個小孩也至少要給付 2 萬元。
「精神賠償」是在法院裁判離婚時,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財產、賠償精神上的損失。
晚晴協會表示,法官會看個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對方經濟狀況等做出綜合裁定,依據接觸過的案例中,最多的是付了幾百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指的是老公或是老婆在婚前所有的財產仍舊各自擁有後,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扣掉負債後,除了繼承與贈與之外,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要平均分配。